试论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admin2005-01-13  40

问题 试论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选项

答案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差别,司法是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判断属于思维范畴,管理属于行动范畴。所以,他们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在古今中外,司法(虽不一定都是独立的权力)都被作为判断权。行政权只是执行权,它是具有管理性质的权力,而严格区别于作为判断性质的司法权。判断是一种“认识”,而管理则是一种“行动”。司法权是判断权的命题是一个常识,也是事实,已经为社会实践所证明。 司法权的所有特性都要求司法在体制上的独立性,要使上述特性还原给司法权的话,又都取决于司法权在体制上的独立性。司法独立的理由有很多,如权力分立学说的论证、司法独立在西方的实践、人权保障的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克服司法腐败的趋势、法律有效实施的保障、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甚至保证司法审查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落实等等,但是它们都还不是最根本的内在理由。司法独立的根本的内在理由是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的判断性要求它排除各种干扰与利诱,排除非法律力量的干涉,保证它不受不必要的其他力量的影响,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的依既定规则办事。因此,法官不仅需要纯净的心态,也需要纯洁的外部环境。而要实现判断的公正和准确,就要求也只能通过国家在政治体制或宪政制度方面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及其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才能实现,此即司法独立。独立的体制是司法公正目标的外部保障机制。 这样的司法公正包含了两个要求: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涉及司法内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内部机制,即司法主体(包括司法组织与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关系问题。其中包括:法官(合议庭)与法官的关系、法官与法院的关系、法官与上级法院的关系等。二是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涉及司法的外部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外部机制,即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以及政治秩序中的位置问题,包括司法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司法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司法与政党的关系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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