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

admin2018-08-09  55

问题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问:
    (1)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2)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选项

答案(1)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4D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