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为生产节能环保设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其办理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师事务所得到该公司2014年的业务资料如下: (1)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 700万元,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2 114.

admin2018-01-15  35

问题 某上市公司为生产节能环保设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其办理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师事务所得到该公司2014年的业务资料如下:
    (1)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 700万元,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2 114.25万元,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386.14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60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106.5万元)、财务费用400万元。取得营业外收入312万元、投资收益457万元。
    (2)全年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为3 000万元,含向本企业安置的3名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10.5万元。
    (3)全年成本费用中包含有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4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9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40万元。
    (4)2月11日转让一笔国债取得收入105.75万元。该笔国债系2013年2月1日从发行者以100万元购进,期限为3年,固定年利率3.65%。
    (5)4月6日,为总经理配备一辆轿车并投入使用,支出52.8万元(该公司确定折旧年限4年.残值率5%)。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此项业务尚未进行会计处理。
    (6)8月10日,企业研发部门立项进行一项新产品开发设计。截至年末,共计支出并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为68万元。
    (7)9月12日,转让其代企业前三大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限售股.取得收入240万元。但因历史原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且不能准确计算该部分限售股的原值,故已全额记入投资收益。
    (8)公司按规定可以利用2014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7年以前每年均实现盈利,2008年至2013年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所示:

    (9)公司设在海外甲国的营业机构,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360万元,该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7.5%,按规定已在该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国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我国税法规定一致。
    (10)公司2014年已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 957.2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公司支付残疾人工资薪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资料(4)中的国债转让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资料(5)中的车辆购置业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额。
    (6)计算资料(6)中的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资料(7)中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资料(8)中2014年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
    (9)计算该公司201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对在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国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11)计算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额。

选项

答案(1)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106.5×60%=63.9(万元)。 当年销售收入的0.5‰=1 1 700×0.5‰=58.5(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58.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5—58.5=48(万元)。 (2)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5×100%=10.5(万元)。 (3)职工福利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50一3 000×14%=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一3 000×2.5%=15(万元)。 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小于允许扣除的限额3 000×2%即60万元.不用调整。 职工三项经费共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15+0=45(万元)。 (4)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3.65%/365)×375=3.75(万元)。 (5)车辆为固定资产,应于投入使用的下月起计提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2.8×(1—5%)÷4×(8÷12)=8.36(万元)。 (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8×50%=34(万元)。 (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15%=36(万元)。 (8)可弥补的亏损=[(90一250)一170+490+340卜300=200(万元)。 (9)2014年的会计利润=11 700一2 114.25—386.14—600—500一400+3 12+457=8 468.61(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 468.61+48—10.5+45—3.75—8.36—36—200一34=8 269(万元)。 (10)对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当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8 269×25%×(360÷8 269)=90(万元)。 已在甲国缴纳360×27.5%=99(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9万元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1)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实际补(退)的企业所得税=8 269×25%一90—1 957.25=2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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