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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admin
2021-01-18
49
问题
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选项
答案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极具法理意义的基本问题。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述为: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互相关联、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主动,另一个受动。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其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①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相等。在数量关系的“绝对值”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因而,一方面,义务主体有权拒绝权利主体超越权利范围的非法主张;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①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并且以权利的宣告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但单纯的权利宣告不足以保障其实现,此时必须进行义务的设定。 ②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权利和义务都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但其指引行为的方式及其结果不同。权利指引给人们较大的自我选择余地,它们预设的法律后果带有较大的或然性即不确定性。一般而言,义务通常与某种不利的或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后果相连,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人们就必须依法作出法律要求的行为,抑制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不容义务主体任意选择。因此,义务指引能够产生确定的结果。 ③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权利本位具有如下四个法律特征: ①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所以,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③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主体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④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即法律的力量仪限于禁止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其行使自己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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