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卷一第47题)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删除式修改,同时针对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提交了三份反证。请求人采取的下列哪些应对措施是被允许的?

admin2018-06-28  37

问题 (2014年卷一第47题)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删除式修改,同时针对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提交了三份反证。请求人采取的下列哪些应对措施是被允许的?

选项 A、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增加新的无效宣告理由
B、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三份反证补充新的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C、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D、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答案B,C,D

解析 A.B.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专利审查指南2010》4-3-4.2“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中规定:“(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如果请求人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新的无效理由,则需要在该期限内对新增加的理由具体说明,但选项A中请求人没有作出说明;而在自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专利权人只进行删除式修改而不是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情况下,请求人增加的理由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B、C正确,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4-3-4.3.1“请求人举证”中规定:“……(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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