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2017年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到期无法清偿。甲拟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对丁进行清偿,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法考真题]

admin2022-09-19  36

问题 甲、乙、丙共同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2017年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到期无法清偿。甲拟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对丁进行清偿,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法考真题]

选项 A、可以合伙企业盈利对丁进行清偿
B、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为了避免债权人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协商代为清偿
D、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对外转让份额的,则视为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

答案C

解析 A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诸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当先用甲的自有财产来清偿,当甲的自有财产无法清偿其个人负债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盈利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不可以用来清偿个别合伙人的个人负债。BD两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C项,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的特点,其他合伙人基于意思自治,在征得债权人丁的同意之后,自愿代为清偿,合法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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