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admin2016-07-11  20

问题 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选项

答案人类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过程相当漫长,思想家和法学家们都试图回答法是什么。但总是众说纷纭。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 (1)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法由人来创制,它不能不体现人的意志。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法学史上的自然法观念认为,在实在法之外还存在一个自在的客观法(自然法),立法者的任务不是创造法律,而是揭示和表述事物本身的必然性,而这种客观必然性便是自然法。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法律可能反映规律也可能违背规律。即使尊重规律和反映规律,也不等于把客观规律完全照搬到法律里面。 (2)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阶级性,即法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意志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使法与该阶级的政策、道德区别开来并相互作用。共同性,即法的社会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这是因为:第一,法律的规律性影响法律的共同性;既然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人类共同存在的,所以法律反映规律也就决定了不同法律的某些共同性。第二,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法律中有某些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定,而且这类规定在近、现代法律中日益增多。第三,法律具有某些特殊的形式,所以,就有了诸如程序法规、法律语言、适用技术等等方面的共同性。第四,人类交往增多也是法律共同性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3)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无论从“实然”还是从“应然”来说,法律都具有利益性。法律所调整的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不同主体的各种利益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法律才成为必要。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和利导机制,必须对各种利益作出合理与非理、合法与非法的界定,并尽可能公正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法律也必须对社会实际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从应然来说,法律应当具有正义性,否则就是“恶法”。正义,通常又称为公平、公正、正当或合理,它是人类共同向往的理想和境界。从实质上讲,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但是正义又是活生生的,实践着的,它具有客观和具体的特点。立法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它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法律实施可以说是法律对利益的第二次分配,它也应当符合并体现正义。以上三个方面,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法的本质的科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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