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1  27

问题 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但也不能因此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答案D

解析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因此,我国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无偿的,不存在“缓交费”或“减费”的情况。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话动的;(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B项中,乙自行委托了辩护人,故应终止对其的法律援助,故B项错误。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从源头上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故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不仅要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还要求具备律师资格。C项说法错误。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故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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