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主要生产销售液晶电视机。2016年部分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液晶电视机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之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admin2017-11-04  46

问题 甲企业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主要生产销售液晶电视机。2016年部分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液晶电视机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之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3)出租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200万元;
(4)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取得未上市居民企业股息收入20万元;
(6)期间费用共计2580万元,不涉及技术转让费用,其中管理费用85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9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320万元;
(7)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15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有关甲企业2016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万元
B、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万元
C、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
D、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

答案B

解析 (1)甲企业并非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销售(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如接受原材料捐赠收入、技术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如国债利息收入、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因此,甲企业2016年销售(营业)收入=8600+200=8800(万元);(2)业务招待费:销售(营业)收入的5‰=8800×5‰=44(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90×60%=5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一44=46(万元);(3)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50%=1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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