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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题,单选)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题,单选)
admin
2017-11-24
18
问题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题,单选)
选项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即认定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行为本身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刑法中,遇到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根据条件说或者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故C选项正确。
当然,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故A、B、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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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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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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