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补充侦查问题上,《刑事诉讼法》有哪些相应规定?

admin2009-05-12  22

问题 在补充侦查问题上,《刑事诉讼法》有哪些相应规定?

选项 A、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权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B、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证据不足,有权决定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有权建议延期审理,以便对案件补充侦查

答案B,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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