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
admin
2018-06-29
19
问题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2017年卷四第二题)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选项
答案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
笔者认为,甲乙对小孩(人质)成立绑架罪既遂。理由:根据《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绑架罪。本罪的行为是将任何他人强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同时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目的。绑架罪属于典型的“短缩的二行为犯”,目的中有前后两个行为(“扣押人质”和“敲诈勒索”),但只要实现第一个行为“扣押人质”就可以既遂,即只要行为人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来实现自己非法要求的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就成立本罪的既遂。甲乙已经完成对小孩的扣押,即使没有向小孩的父亲发出勒索信息,绑架罪也已经既遂,第二个行为存不存在都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所以以勒索对象错误否定绑架罪的既遂毫无道理。并且,绑架罪规定在“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保护的法益首先是人质的人身安全,不涉及被勒索的第三人的人身权利,以第三人钱某的利益不可能受到侵犯为由否定绑架罪的既遂更是荒谬。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sb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004年10月14日下午4点多钟,金族公司的会计到交通银行下关支行(下称下关交行)办理一笔2.5万元的电汇手续。下关交行受理后口头通知需次日汇出,该会计同意。次日上午,某单位持金族公司于14日签发的一张购货支票到下关交行,要求结算。下关交行办理了这张支票
[案情] 2002年9月21日上午10点,张三家修缮房屋,李四应张三的邀请来张三家帮助做杂事。张三先安排李四朝房顶上泥,后又安排李四做饭。李四进入伙房时,一根水泥房梁断裂下落,砸在李四身上,致其右尺桡骨双骨折和右腿腓骨双骨折,住入医院治疗50天,花医疗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张三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李四、李三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无论在购买商品或是接受服务时,消费者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告示或条款:“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本店对此次有奖销售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请运用民法知识探讨一下你对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认识。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1.运
此案的被告应为兰天厂还是兰天厂与张某为共同被告?若电梯为专用产品,兰天厂经法院劝告接收货物支付货款。本案如何处理?
消防安全处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如果公安局要吊销张永平工厂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那么张永平可否要求举行听证?为什么?
广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神码电子公司为被告,所提起的诉讼中,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法院可否把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追加为当事人?为什么?为了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保护,神码电子公司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对谁行使?为什么?
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县农行与申某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随机试题
凯恩斯认为流动性偏好的动机包括()。
男,67岁,既往糖尿病史,一周来受凉咳嗽白痰,可平卧,查体除双下肢水肿外均正常,胸片肺纹理增多,双侧少量胸腔积液,WBC8.0×109/L,ALB25g/L、胸腔积液原因最可能为
A.可直接发生戊烯二醛反应B.被高锰酸钾或溴水氧化后方可发生戊烯二醛反应C.与碘试液反应D.与甲醛-硫酸反应E.与银盐反应
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它的价格总是小于实际资本额。()
以下各项不属于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的表现的有()。
2015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5年9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
下列属于信用社的流动资产的有()。
Ihavemadea(n)______foryoutoseethedoctorat8o’clocktomorrow.
下面关于互联网(Internet)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Noonefailed(pass)______theexam.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