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为美籍华侨,2018年11月下旬,因公务暂时任职于境内甲公司。2018年12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工资收入10 000元,第四季度奖金6 000元。 (2)为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服务费3 900元、交通费300元、餐费20

admin2019-10-15  48

问题 赵某为美籍华侨,2018年11月下旬,因公务暂时任职于境内甲公司。2018年12月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工资收入10 000元,第四季度奖金6 000元。
    (2)为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服务费3 900元、交通费300元、餐费200元、资料费100元、通讯费50元。
    (3)体育彩票中奖10 000元,在某杂志发表论文取得稿酬4 500元。
    (4)取得国家金融债券利息1 000元,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取得转让所得70 000元。
    已知: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在3 000元以内的部分,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全月应纳税所得额3 000~12 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2 000~25 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元。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 000元/月执行。
赵某当月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选项 A、通讯费50元
B、餐费200元
C、资料费100元
D、交通费300元

答案A,B,C,D

解析 赵某为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属于兼职所得,个人兼职取得的所得,应该以取得收入的全额作为劳务报酬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sUo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