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医院误将患者乙的左肾切除。甲医院有义务赔偿乙的( )。(2015一专一49)

admin2021-10-25  17

问题 甲医院误将患者乙的左肾切除。甲医院有义务赔偿乙的(          )。(2015一专一49)

选项 A、精神损害
B、后续治疗费用
C、护理费和交通费
D、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情形属于对健康权的侵害,故ABCD均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rE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