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要从事安防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甲公司2015年至2016年投资业务如下。 资料一: (1)甲公司为了进军煤炭行业的生产与销售,于2015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8000万元从乙公司股东东海公司处购买了内蒙地区乙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与东海公司在交易

admin2017-11-14  16

问题 甲公司主要从事安防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甲公司2015年至2016年投资业务如下。
资料一:
(1)甲公司为了进军煤炭行业的生产与销售,于2015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8000万元从乙公司股东东海公司处购买了内蒙地区乙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与东海公司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为23000万元(股本9000万元、资本公积13000万元、盈余公积150万元、未分配利润85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5000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办公楼评估增值20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2)2015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6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860万元,乙公司当年购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上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1000万元,当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增加500万元。
(3)2015年甲公司为集中发展安防产品的主营业务,计划剥离辅业;同年11月3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100%股权,对价总额为50000万元。考虑到股权平稳过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丙公司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0000万元,取得乙公司20%股权;丙公司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0000万元,取得乙公司剩余80%股权。丙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前,乙公司仍由甲公司控制,若乙公司在此期间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则后续80%股权的购买对价按丙公司已分得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4)2015年12月31日,按照协议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000万元,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已于当日完成;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3100万元。
(5)2016年6月30日,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0000万元,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剩余8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已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自此丙公司取得乙公司的控制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5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事项,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8150万元。
资料二:
甲公司原持有丁公司30%股权,能够对丁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2016年发生的相关交易事项如下:
(1)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从丁公司的控股股东戊公司处受让丁公司50%股权,受让价格为13000万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购买日,丁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含原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2000万元)。上述无形资产系一项商标权,自购买日开始尚可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摊销。
(2)甲公司受让丁公司50%股权后,共计持有丁公司80%股权,能够对丁公司实施控制。甲公司受让丁公司50%股权时,原所持丁公司30%股权的账面价值为5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4500万元,损益调整87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30万元;公允价值为6200万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一),分析判断甲公司上述两次交易在合并报表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两次处置股权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 理由:甲公司处置乙公司股权是出于集中发展主营业务,剥离辅业的考虑,甲公司目的是全部处置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两次处置交易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其商业目的;两次交易在同一转让协议中同时约定;在第一次交易中,20%股权的对价为20000万元,相对于100%股权的对价总额50000万元而言,第一次交易单独来看对丙公司而言并不经济,和第二次交易一并考虑才反映真正的经济影响,此外,如果在两次交易期间乙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也将据此调整对价,说明两次交易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两次交易应作为“一揽子交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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