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发生一起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向饮水机里投放了数十毫升剧毒物质二甲基亚硝胺,致使其同宿舍室友黄洋饮水后死亡。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林森

admin2017-02-12  36

问题 【材料】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发生一起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向饮水机里投放了数十毫升剧毒物质二甲基亚硝胺,致使其同宿舍室友黄洋饮水后死亡。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他的上诉理由为:其系为作弄黄洋而投毒,在投毒后曾将饮水机内部分水舀出倒掉,并用自来水对饮水机内剩余水进行稀释.他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12月8日上午10时,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中间休庭3次,每次1个小时,直到当天23时30分左右,庭审才结束,全程共计13个小时。在这次庭审中,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提出黄洋系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同时,两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位辩护人则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以支持。
    这桩案子发生以来,一直是舆论关注热点,各种评论与反思也很多。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庭审现场,被告林森浩一度低声痛哭,并表示:“我是一个很‘空’的人,我没什么价值观。”这应该是他对自己行为的忏悔。林森浩所说的“我没什么价值观”,揭示了造成这个悲剧的深层原因,一个大学生会因为一个微不足道的理由去谋害同学,这不仅是他个人的失败,也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的失败。
    某大学××副教授认为,“复旦投毒案”是两个生命的悲剧警示,“学会宽容,学会分享,在相处中学会妥协,现在不少年轻人缺少这一课”。在他看来,“这不仅仅是教育缺失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家长灌输和大学教育大都以成绩论英雄,以结果论英雄,缺乏素质教育与责任意识,与人为善的基本道德和传统伦理美德缺失尤为严重”。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你所在的单位有两位新同事。但关系不好,你跟他俩都是好朋友,领导安排你去调解,你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朋友成为同事是一种缘分,我们应该珍惜这种缘分,但此时,两个朋友成为新同事却关系不好,不仅不利于工作的展开.我作为二者的好朋友处在中间也会觉得为难,于公于私我都应尽快调解二者的矛盾.使我们恢复和谐、友善的关系。 首先,我会在工作之余分别约两位朋友闲聊,对两位朋友最近的工作、生活情况表示关心,在闲聊之余分别向两位朋友了解关系不好的原因,还原事情真相,看其中是否有什么误会。 其次,在明确了两位朋友产生矛盾的原因后,分别对他们进行劝慰,以双方朋友的立场,向他们说明以我对他们的了解.之前产生矛盾主要是由于误会,告诉他们我眼中他们彼此的形象,从而消除双方的误解。同时告诉他们,现在大家在一个单位工作,如果不能团结协作,不仅会使其他同事及领导对我们产生看法.也很有可能影响单位的工作,而且如果两个人长期这样,在一个办公室里大家都会难受。 再次.在征得二人同意后,我会把二人聚集在一起,采用一起吃晚饭的方式,在饭桌上聊聊天,来增进他们二者对彼此的了解。作为中间人的我,会在饭桌上调节气氛,制造话题,相信大家都是志同道合的青年,没有什么误会是不能化解的,他们二人通过此次的聚会,一定能够忘记之前的不快。 最后,待二人和好后,我会观察二者是否彻底放下了心结,并从中协调。确保二人的矛盾消除后,我会向领导汇报情况,并建议领导在正常工作之余,多带领我们参加团队建设的相关活动,增强单位同事间的团结协作。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mo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