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于2008年3月1日与乙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越野吉普质押给乙,甲于4月1日向乙交付吉普车。4月1日甲交付吉普时,未将备胎和工具箱交付给乙。基于本案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9-09-18  23

问题 甲为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于2008年3月1日与乙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越野吉普质押给乙,甲于4月1日向乙交付吉普车。4月1日甲交付吉普时,未将备胎和工具箱交付给乙。基于本案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乙可以约定由甲代为保管汽车
B、乙的质权自3月1日设立
C、乙的质权自4月1日设立
D、乙对备胎和工具箱享有质权

答案A,B,D

解析 质权自出质财产交付时设立,但是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出质财产的,质权不能设立。在本案中,甲是出质人,乙是质权人,质权自汽车交付时设立,亦即自4月1日设立,而非自3月1日设立,并且不能约定由甲代为保管,那样质权不能设立。因而,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除另有约定外,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在主物上设立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以下情形除外:①在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②在质权设立之时,如果从物未交付质权人,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③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的,留置物的从物并非留置权的客体。在本案中,汽车是主物,备胎和工具箱是从物,甲在交付汽车时,并未将备胎和工具箱交付给乙,依据上述规则,工具箱和备胎并非乙的质权的客体,亦即乙对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质权。因而,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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