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购玉米1000t,该传真列明了所需玉米的种类、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日内报价。 乙同意按甲的传真所列条件供货,并按期报出每吨900元的价格;甲迅速复电同意乙的价格,并要求乙立即发

admin2009-03-15  27

问题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购玉米1000t,该传真列明了所需玉米的种类、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日内报价。
   乙同意按甲的传真所列条件供货,并按期报出每吨900元的价格;甲迅速复电同意乙的价格,并要求乙立即发货。但乙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为准。
   此时,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上涨。乙再次向甲发出传真,提出每吨价格调整为960元,其他条件不变。甲未答复,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合同。考虑到原先约定的供货时间已到,乙决定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其他异议,但双方对于该批玉米的合同价格发生争议:
   甲认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乙发货行为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的价格当然以原合同为准。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乙认为,因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前一个合同并未成立。乙在提出修改价格的意见后发货,已经不存在履行前一个合同的问题了,而应该把发货看做是一个新要约,甲的收货行为是对乙的新要约的承诺,合同价格应以乙的修改为准。
   因双方对价格的争议,甲拒绝付款,认为:在价格确定之前,自己没有义务付款,这是后履行抗辩权。而乙则发现甲正在放弃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请说明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你认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什么价格成立?乙提出修改报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付款,认为在价格确定之前,自己没有义务付款,这是后履行抗辩权。这种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选项

答案(1)首先,甲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因为在甲的传真中缺少价格条件,不符合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其次,乙的报价构成要约,它已经具备了要约所要求的主要条件。第三,甲回复报价行为应看做是承诺,它完全同意了乙的要约,双方合同自甲的承诺生效时成立。 (2)首先,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乙的要约经甲承诺,合同已经成立。我国法律规定,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事先在要约或承诺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只要已有承诺,未签合同书不能再作为合同未成立的依据。虽然乙曾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双方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kHQ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