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厂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

admin2015-04-14  52

问题 作者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厂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著作权。上影厂辩称:我厂与池莉签订了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此我厂未侵犯池莉的著作权。
请问:
此案中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著作权行使有何限制?

选项

答案此案中电影文学剧本是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与原作品一样,都是独立的受保护的作品,演绎作品的作者可以凭借他在演绎原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大量的创造性劳动而对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在承认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的同时,又规定对演绎作品的保护不得损害原创作品著作权的人的权利。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创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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