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B公司向A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2年,借款年利率为40%。甲作为保证人,乙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B公司以一套房屋与一辆汽车设定质押,房屋产权证与汽车均交付给乙银行占有。 2017年7月,B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人民

admin2020-06-02  137

问题 2017年4月,B公司向A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2年,借款年利率为40%。甲作为保证人,乙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B公司以一套房屋与一辆汽车设定质押,房屋产权证与汽车均交付给乙银行占有。
2017年7月,B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A公司得知后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B公司应当先执行甲公司的房屋和汽车。乙则称房屋已经出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A公司调查得知,甲公司大股东丙欠公司5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B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于是要求丙直接向其支付50万元。
B公司称借款年利率超过24%,要求A公司偿还已经交付的超过24%的利息。后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直接向其偿还50万元?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A公司有权要求丙直接向其偿还50万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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