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底起,孙某等11户消费者陆续与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缴纳了购房款。直到2002年11月,孙某等才获悉,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归还建设银行的贷款,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7月向福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通知,依

admin2013-03-06  53

问题 2001年底起,孙某等11户消费者陆续与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缴纳了购房款。直到2002年11月,孙某等才获悉,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归还建设银行的贷款,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7月向福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通知,依法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包括孙某那套在内的15套商品房进行司法冻结,停止办理这些房产的过户交易手续。但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却故意进行隐瞒,致使购房者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直到2003年仍无法取得房产证。孙某等人投诉到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由于购房合同中约定,出现争议后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故省消委会建议购房者申请仲裁,并向仲裁委提供了调查意见。
    问题:(1)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2)孙某等人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选项

答案(1)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做法合法。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明确约定产生纠纷后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应首先申请仲裁,因此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做法是正确的。 (2)开发商应返还孙某等人的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相当于房款)。

解析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明知标的物已被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与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孙某等人无法取得房屋,这一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法律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的规定,应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11户消费者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相当于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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