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房地产开发公司是金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写字楼。由于资金紧张,寻求万钱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双方的下列哪一种约定是违法的?( )

admin2021-06-28  37

问题 金光房地产开发公司是金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写字楼。由于资金紧张,寻求万钱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双方的下列哪一种约定是违法的?(            )

选项 A、万钱公司出资2亿元,金光公司负责开发写字楼,建成后交由万钱公司无偿使用30年,而后由金光公司收回
B、万钱公司出资2亿元,金光公司负责开发写字楼,建成后向万钱公司支付2.6亿元
C、金阳公司将金光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万钱公司,双方均分金光公司的盈利
D、万钱公司向金光公司支付1亿元,并承担写字楼开发的所有收益和风险

答案D

解析 A选项中2亿元资金与写字楼30年使用权互换,实质是未来写字楼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仍为金光公司所有,未发生转让,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故A选项的约定合法,不当选。
    B选项中出资2亿元,写字楼建成后收回2.6亿元,实质是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让,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B选项的约定合法,不当选。
    C选项是股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让,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C选项的约定合法,不当选。
    D选项中得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金光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同定利益,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而金光公司不符合该条第(二)项规定,所以D选项约定违法,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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