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丽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广东东莞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的公司,达莱公司为某外国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一项服装加工合同。后因中方严重违约产生纠纷,双方在该国进行诉讼,随后该国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关于该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下列说

admin2009-01-19  71

问题 雪丽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广东东莞一家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的公司,达莱公司为某外国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一项服装加工合同。后因中方严重违约产生纠纷,双方在该国进行诉讼,随后该国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关于该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在有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的情况下,达莱公司或者该国法院才可以直接向我国东莞市中级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达莱公司可以直接向我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申请,但其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其申请
C、如果该国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达莱公司应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
D、即使我国与该国既没有条约关系也无互惠关系的时候,我国法院也可以在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的前提下,酌情考虑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了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1)我国人民法院和对方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的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在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在我国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之间可以相互请求判决在对方国家的承认与执行。(2)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3)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将不会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即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并不以存在条约与互惠关系为前提。本题中,该外国法院所作的判决不属于离婚判决,不需考虑上述最高法院关于离婚的规定。达莱公司作为当事人无需基于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就可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题中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该国法院则应该在有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基础上才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可见A项是错误的,应该排除。B项具有干扰性。本案中,达莱公司作为外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该判决的申请,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该申请须由外方当事人委托中方律师代理申请。所以B项是错误的,不应当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某国与我国之间不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我国对于该外国的判决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所以,C项是正确的,为应选项;D项是错误的,应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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