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admin2021-07-05  31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选项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答案D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乙公司虽然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甲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根据《专利法》第12条和《技术合同解释》第25条,获得实施许可权的甲公司,无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故A选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56条,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无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故B选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12、70争,C选项中甲公司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善意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故C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D选项属于其中第(5)项规定,故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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