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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家族精神病史,虽然当前没有精神病的征兆,但甲担心自己不知道哪天会发病。于是2017年10月4日,甲与乙签署监护协议,约定如果甲成为精神病患者,由乙担任甲的监护人。2017年12月18日,甲果然发病,经检测为中度精神病患者。乙根据合同主张自己是甲的监护人
甲有家族精神病史,虽然当前没有精神病的征兆,但甲担心自己不知道哪天会发病。于是2017年10月4日,甲与乙签署监护协议,约定如果甲成为精神病患者,由乙担任甲的监护人。2017年12月18日,甲果然发病,经检测为中度精神病患者。乙根据合同主张自己是甲的监护人
admin
2018-05-30
42
问题
甲有家族精神病史,虽然当前没有精神病的征兆,但甲担心自己不知道哪天会发病。于是2017年10月4日,甲与乙签署监护协议,约定如果甲成为精神病患者,由乙担任甲的监护人。2017年12月18日,甲果然发病,经检测为中度精神病患者。乙根据合同主张自己是甲的监护人。甲的母亲丙认为她才是甲的法定监护人,不同意乙作甲的监护人。
乙为了治疗甲的精神病,将甲的汽车出售,所得款项用于甲的治疗。丙将甲的电视机卖掉,所得款项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监护人是谁?为什么?
(2)乙处分甲的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处分甲的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甲的监护人是乙。《民法总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本题中,甲事先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乙为自己的监护人,因此乙是监护人,丙不是甲的监护人。 (2)乙处分甲的财产的行为有效。《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乙出售甲的汽车是为了给甲治疗,是为了维护甲的利益,因此处分甲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 (3)丙处分甲的财产的行为无效。丙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甲的利益,出售了甲的电视机,丙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处分甲的财产,因此丙的行为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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