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月公司与楚翔公司约定,由新月公司向楚翔公司交付100吨水泥,楚翔公司付款20万元。楚翔公司将水泥转卖给和平公司,并约定由新月公司向和平公司交付,和平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楚翔公司支付价款25万元。余某以自有汽车为楚翔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

admin2014-02-25  31

问题 新月公司与楚翔公司约定,由新月公司向楚翔公司交付100吨水泥,楚翔公司付款20万元。楚翔公司将水泥转卖给和平公司,并约定由新月公司向和平公司交付,和平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楚翔公司支付价款25万元。余某以自有汽车为楚翔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和平公司不付款时,楚翔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张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和平公司不能付款时,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和平公司收到水泥后未依约向楚翔公司支付25万元,楚翔公司向余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余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范某。范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甲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运输业务,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在范某办理出资手续后,汽车的所有权人有(       )。

选项 A、楚翔公司
B、余某
C、范某
D、甲合伙企业
E、钱某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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