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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张甲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崔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张甲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admin
2008-12-16
30
问题
崔华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张甲等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如何定性?若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张甲等人的行为应构成犯罪,应定性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解析
首先,看崔华的行为与处理。崔华将被害人小保姆拐骗并卖给叶和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当说没有任何疑问,问题是,崔华强奸小保姆的行为如何定性及处理。由于崔华是以旅游为名将小保姆骗奸,然后转手出卖,属于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行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将强奸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处理,即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而不对强奸行为单独定罪,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包容犯。由于崔华曾经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3年前刚释放,现又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属于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故意犯罪,而且拐卖妇女罪肯定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崔华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 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假释。
其次,看叶和的行为与处理。对于叶和从崔华处收买了小保姆后,转而出售给刘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此种情形应对叶和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也不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进行并罚。
由于叶和实施的拐卖妇女罪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间,所以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之罪即拐卖妇女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前罪所判的徒刑实行并罚,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其三,看刘建的行为及处理。刘建从叶和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小保姆,目的不是为了出卖,而是为了给自己做老婆,所以,刘建收买小保姆的行为应构成《刑法》第241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小保姆的不顺从,刘建在收买之后,又分别对小保姆实施了非法关押、拘禁,当着村民的面强行剥光其上衣的行为具有侮辱的性质;将小保姆暴打一顿致使小保姆小腿骨折的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趁小保姆熟睡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具有强奸的性质;当公安机关前来解救被害妇女小保姆时,刘建又纠集张甲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止解救,这一行为具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性质,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4款、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对刘建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这六罪中,法定最高刑为拐卖妇女罪的死刑,但对刘建并不能适用死刑,原因在于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对拐卖妇女罪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必须具备第240条规定的八种法定情形,但本案中刘建一者没有实施拐卖妇女的应判死刑的行为,二者刘建所犯的几个罪中,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虽然法定刑可以是死刑,但就刘建实施的故意伤害与强奸而言,则并不能适用这一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34条与第236条,这两条对死刑的适用规定了明确的条件),那么对刘建进行数罪并罚,应当遵循《刑法》第69条的规定,也不能人为地升格为死刑。
最后,对于为刘建帮忙的张甲等人,属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这一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使用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也应当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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