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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2题)
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2题)
admin
2015-05-08
24
问题
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2题)
选项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答案
D
解析
涉医违法犯罪对医护人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伤害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选项A正确。
选项B是刑法所规定的,不是只要起哄闹事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所以选项B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具体到本案,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那么甲向医院讨说法的行为就不是寻衅滋事行为。如果甲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仍然继续闹事,并严重影响医院医疗秩序的,才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选项C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注意,法院发布禁止令不能影响被告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人随时都可能生病,需要去医院治疗。法院显然不能禁止被告人出入医疗机构。所以,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很多考生问:认定犯罪不是只看行为的吗,为什么甲的母亲的死亡是否确系医院治疗所致会影响定罪呢?这些考生没有注意到:犯罪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定罪时不能只看表面的行为,还要看行为背后的主观心态。本罪是“寻衅”滋事罪。所以只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是正常(略有过激)的维权行为,那就不是“生非”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寻衅”,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本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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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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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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