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可以是:( )

admin2009-05-12  37

问题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可以是:(   )

选项 A、关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
B、检察院签发的对张某逮捕证
C、检察院对张某起诉意见书
D、批准逮捕决定书

答案B,C,D

解析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阅卷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而查阅证人证言则是辩护律师要到审判阶段才具有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P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