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

admin2018-06-23  29

问题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请回答第(1)一(3)题。  (2016年卷三92—94题,不定项)
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A、B  项:《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对于侵犯公司利益、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甲、乙、丙均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D项: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因而,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赔偿款应归于源圣公司,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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