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

admin2013-10-26  33

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

选项 A、恶意串通
B、规避法律
C、重大误解
D、显失公平

答案C,D

解析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示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故选CD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是指下列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依据《合同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无效,否则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以《合同法》为准。A项属恶意串通,如果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则无效,而不是可变更、可撤销;B项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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