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甲与某乙共谋扒窃。两人商定:由某甲负责实行盗窃,某乙负责掩护并转移赃物。2015年3月19日,某甲与某乙跟踪刚从工商银行取钱出来的陈某至人多拥挤之处,某甲实施了扒窃行为,窃取了陈某现金2600元,但被陈某及时发现,并立即追赶某甲,某乙在掩护某甲逃跑

admin2017-05-29  16

问题 案情:某甲与某乙共谋扒窃。两人商定:由某甲负责实行盗窃,某乙负责掩护并转移赃物。2015年3月19日,某甲与某乙跟踪刚从工商银行取钱出来的陈某至人多拥挤之处,某甲实施了扒窃行为,窃取了陈某现金2600元,但被陈某及时发现,并立即追赶某甲,某乙在掩护某甲逃跑中被陈某及群众抓住,某乙使用暴力致陈某轻伤。
问题:
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某甲与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某甲与某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某甲负责盗窃,某乙负责掩护并转移赃物,甲乙二人构成盗窃罪共犯。某甲为主犯,某乙为从犯。按照《刑法》第25、27条规定,某乙犯盗窃罪,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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