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二—22,单)

admin2017-03-07  29

问题 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二—22,单)

选项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1)选项A考查的是委托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此时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可以提前至侦查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此可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不再相同。综上,选项A是错误的。而根据修订前《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时间相同,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此,原答案是A选项。   
(2)选项B考查的是二者能否申请网避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主体从过去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大到了他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所以选项B正确。   
(3)选项C考查的是二者在审判过程中的权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由此可知,二者都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的。所以,选项C的说法错误。   
(4)选项D考查的是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的差别。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虽然在委托辩护中,辩护人要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辩护资格,但是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而诉讼代理人需要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K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