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卫生防疫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王某在刘某开办的餐馆内进行卫生监测,发现有蚊蝇飞舞,于是决定对刘某处以50元的罚款。刘某辩称有个别的苍蝇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对他的处罚过于严重,但又不敢得罪人,只好乖乖取钱,正准备上缴时,被其妻洪莱拦住,坚持要王某出示有关的文

admin2010-06-25  28

问题 某县卫生防疫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王某在刘某开办的餐馆内进行卫生监测,发现有蚊蝇飞舞,于是决定对刘某处以50元的罚款。刘某辩称有个别的苍蝇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对他的处罚过于严重,但又不敢得罪人,只好乖乖取钱,正准备上缴时,被其妻洪莱拦住,坚持要王某出示有关的文件。王某解释说;“文件我没带。”刘莱夫妻二人对此解释极为不满,声称如果没有文件规定的依据就拒绝缴纳。这时候王某发火了:“你们什么态度,这样处罚你们都算轻的了,还得寸进尺要看什么文件”,刘某说;“你这是什么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且都出育不逊。经在场群众的劝阻,双方停止了争议;县卫生防疫站遂于次日,作出处罚决定,以刘某拒绝缴纳罚款、威胁辱骂监督、干扰监督员执行公务、严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由,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刘某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在公共场合向监督员王某道歉,(2)对刘某从重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将该处罚决定张贴于有关部门的门前。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选项

答案(1)在实施处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监督员王某在实施处罚之时没有主动地告知作出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权利。 (2)在实施处罚时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王某对刘某的陈述和申辩置之不理,未进行任何的核实,并且因为刘某的申辩而加重了处罚。 (3)行政处罚程序总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本案中卫生防疫站在没有对刘某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之前就作出了处罚决定,属于程序性违法,违反了处罚法定的原则。 (4)违反了行政处罚中的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卫生防疫站对刘某的处罚并不是基于严格的正当目的,而是出于不正当的考虑,即将刘某正常的申辩和询问视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属于明显的滥用职权的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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