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

admin2013-09-05  31

问题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33题)

选项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C

解析 第一,首先确定这是一起涉及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刑事案件,它的特殊性在于涉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则。必须对有关主体进行区分,然后适用相应的管辖规则。特别注意肇事人员中包括外交人员,也包括家属。其中家属中既有其配偶,也有其成年和未成年子女。其次应特别注意警方到达时,斗殴已经停止这个情节。
    第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内容包括对外交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接受国对外交人员的尊严应予尊重,除了接受国对外交人员犯罪行动的防止或制止而采取措施外,不得对外交人员的人身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同时,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非这种豁免得到派遣国的明示的放弃。
    第三,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除外交人员本人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而我国现行法律和实践中,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明确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本案中,康某、康某的妻子和康某之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其子不满足上述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条件。因此,正确的选择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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