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孙某系自由职业者,在绘画方面很有造诣。2015年11月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1)孙某2015年6月在A国讲学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30000元,在B国进行书画展卖,现场作画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7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

admin2016-06-05  29

问题 中国公民孙某系自由职业者,在绘画方面很有造诣。2015年11月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1)孙某2015年6月在A国讲学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30000元,在B国进行书画展卖,现场作画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7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0元和18000元。回国后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则何时、何地申报,须在我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2)孙某在年初独立出版了一本绘画技巧教材,已取得稿酬收入50000元,出版社年初从中扣缴其个人所得税,10月出版社又进行加印,绘画周刊杂志也对绘画技巧的内容进行了连载,加印和连载稿酬分别是1000元和3800元。上述稿酬收入需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3)接受一电影公司委托,对一部描写画家的电影剧本进行专业审核,取得审稿收入15000元。需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4)接受邻省美术馆邀请,为该馆的一个国际画展的开幕式担任即席翻译,该美术馆与他商讨合同及报酬事宜,该美术馆拟一次性支付孙某6000元税前报酬,由孙某从其收人中自负往来交通、住宿费用。按照美术馆的建议,孙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5)如果孙某测算(4)中其参加该美术馆开幕式的交通住宿确实需要花费2000元。问该合同在不增加美术馆负担的前提下,可否通过税收筹划增加孙某的税后收益?
  假定你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请对上述问题依次进行解答。

选项

答案(1)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在我国境内孙某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补税计算时要分国分项计算税款抵免限额,再计算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①A国讲学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要注意畸高收入有加成征收的计算规定: 抵免限额=30000×(1—20%)×30%一2000=5200(元) 因其实际在境外纳税5000元未超限额,境外已纳税款可全额抵免,并需在我国补税: 应补个人所得税=5200—5000=200(元) ②B国书画展卖取得的现场作画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注意畸高收入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抵免限额=70000×(1—20%)×40%一7000=15400(元) 因其实际在境外纳税18000元超过限额,境外已纳税款只可抵免15400元,并不需在我国补税,超限额部分的2600元不得影响A国计算,也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只能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从来自B国所得的未超限额的部分中抵免。 (2)孙某在2015年出版教材和报刊连载的稿酬收入,由出版社和杂志社分别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①出版社将加印稿费和原支付稿费合并为一次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加印稿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000)×(1—20%)×20%×(1—30%)一50000×(1—20%)×20%×(1—30%)=112(元) ②杂志社连载应纳个人所得税: (3800—800)×20%×(1—30%) =420(元) (3)审稿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电影公司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 (4)担任即席翻译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美术馆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美术馆的建议,美术馆应代扣孙某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 (5)按照美术馆的建议,孙某个人实得税后收益=6000—2000—960=3040(元),该合同有筹划的空间,如果要求美术馆以实报实销形式负担孙某的交通住宿费,合同支付孙某金额改为4000元,则美术馆不增加负担,孙某应被代扣个人所得税=(4000—800)×20%=640(元) 孙某个人实得税后收益=4000—640=336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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