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

admin2014-02-25  42

问题 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80,多)

选项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管辖恒定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辖原则。   
(1)它指的是确定管辖以起诉时为标准时点,一个案件在原告起诉时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始至终都有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行政区域的变化而丧失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甲县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D项不正确。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由此可知A、B项正确。   
(3)根据前引《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可知移送管辖只有一次,故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D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