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有房屋一套,2016年6月租给郭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郭某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2016年9月,柳某又将该房屋出租给韩某,双方也签订了租赁合同,柳某让韩某入住了该房屋。对此,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dmin2022-12-29  31

问题 柳某有房屋一套,2016年6月租给郭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郭某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2016年9月,柳某又将该房屋出租给韩某,双方也签订了租赁合同,柳某让韩某入住了该房屋。对此,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柳某和韩某之间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B、柳某和郭某之间的合同签订在先,应确定郭某为房屋的承租人
C、郭某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应确定郭某为房屋的承租人
D、韩某已经入住该房屋,应确定韩某为房屋的承租人

答案D

解析 A选项,柳某先后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本身均应认定为有效,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据此,韩某已经入住该房屋,应确定韩某为房屋的承租人,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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