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2010年试卷二第26题)

admin2016-07-01  31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2010年试卷二第26题)

选项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答案B,C

解析 A、D项考查的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的情形。《刑诉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选项A属于上述规定的第(2)种情形,选项D属于第(1)种情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因此选项AD均不符合题意。
    《刑诉解释》第134条第2款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选项B即属于该条规定的第(3)项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选项B正确。
    对于选项C,《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选项C中,对王某应当先予以释放。若案件需要继续查证的,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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