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38)

admin2013-11-07  27

问题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38)

选项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据此,提出申请的主体是检察院而不是公安机关,A项错误,B项正确。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此,不能由基层法院审理,因此,C项错误。第283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据此,应当是终止审理,而不是中止审理,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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