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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1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1题)
admin
2019-11-02
6
问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1题)
选项
A、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C、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A项,船工甲以自己的身体动作积极地重新创设了乙被水淹死的危险,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故A项错误。
B项,首先,甲作为丈夫,只有保护妻子不受外来侵害的义务,没有阻止妻子侵害他人的义务。其次,甲作为警察,只有在履行职责时对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承担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下班的警察对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受贿罪没有刑法上的阻止义务。最后,行贿人“购买”的是妻子作为税务局副局长的权力,并不是警察的权力,所以甲的不阻止、不要求退还不成立不作为的受贿罪。故B项正确。
C项,甲的先前行为给幼童制造了危险,产生了救助义务。乙虽然没有救助义务,但是教唆他人不作为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故C项错误。
D项,甲本来对弃婴没有救助义务,但自愿抱回家的,就产生了对弱者的救助义务,不得随意再次丢弃。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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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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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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