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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
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
admin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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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77题)
选项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答案
A,B
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离婚诉讼,被告刘某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朱某起诉离婚,可以向原告朱某住所地的东区法院提起。
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诉讼管辖权。本案被告刘某住所地为西县,但经常居住地在南县,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南县法院具有诉讼管辖权,而住所地西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
选项D错误。由《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可知,移动管辖以一次为限,如果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不具有管辖权不能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西县法院为受移送法院,如果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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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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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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