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票据法》中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admin2013-06-13  45

问题 试述我国《票据法》中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选项

答案(1)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为两人,即出票人、收款人。支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主体不同。汇票是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付款的票据,付款主体是第三人。本票是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付款主体是出票人。支票是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付款的票据。该第三人仅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由于汇票委托他人付款需要他人同意。所以汇票有承兑制度。本票之付款由出票人自任,故无承兑制度。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金融机构用自己在该机构的存款付款,故也无承兑制度。 (4)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在汇票的基本关系中,在付款人承兑前,票据责任的承担者是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后,承兑人是先序责任承担者,出票人是后序责任承担者。在本票、支票的基本关系中,票据责任的承担者是出票人。 (5)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汇票、本票有票据保证制度。支票无保证制度。 (6)到期日不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到期日有四种,本票和支票的到期日只有见票即付一种。 (7)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汇票、本票提示付款的期间比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间长。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间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本票提示付款期间为出票日起2个月内,支票提示付款期间为出票日起10天内。 (8)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见票印付的汇票、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9)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汇票、本票、支票各有不同的记载要求和方法。在我国,出票人可以签发空白支票,但不能签发空白汇票或空白本票。 (10)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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