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

admin2017-09-06  38

问题 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2011年一专一第59题)
    请分析:
“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事实二”中乙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因为乙揭发甲参与实施致一人死亡的抢劫犯罪,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规定,致人死亡的抢劫罪的犯罪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乙成立重大立功,对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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