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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共有4间房屋,租给丙开办一商店。现乙为担保对丁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该抵押已得到甲同意,并在通知丙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和乙共有4间房屋,租给丙开办一商店。现乙为担保对丁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该抵押已得到甲同意,并在通知丙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dmin
2011-11-07
32
问题
甲和乙共有4间房屋,租给丙开办一商店。现乙为担保对丁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该抵押已得到甲同意,并在通知丙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项
A、在房屋抵押后,甲、乙_与丙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甲有优先购买权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丙有优先购买权
D、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答案
A,B
解析
抵押与租赁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90条。关于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甲与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但甲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而丙的优先购买权则属于债权,因此甲的权利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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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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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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