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将收款人和金额两项内容授权业务人员补记,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1日。业务人员向南方公司采购产品,填入收款人名称和采购金额80000元,并将票据交付给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同年7月5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并将付款日期另行

admin2014-04-10  32

问题 东方公司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的时候,将收款人和金额两项内容授权业务人员补记,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1日。业务人员向南方公司采购产品,填入收款人名称和采购金额80000元,并将票据交付给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同年7月5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并将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为7月20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题目。
下列各项中属于有效行为的是(    )。

选项 A、东方公司向南方公司购买产品
B、东方公司向南方公司签发支票
C、南方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
D、南方公司另行记载支票的付款日期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行为。东方公司向南方公司购买产品,并签发支票,南方公司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均属于有效行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南方公司另行记载支票的付款日期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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