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1日,李某驾驶福田瑞沃变型拖拉机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C市新城区建新路口处时,将由北向南过马路正常行走的行人连某碰倒,造成被害人连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车辆逃逸,后于2015年3月19日到C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区大队投案

admin2018-08-17  22

问题 2014年12月21日,李某驾驶福田瑞沃变型拖拉机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C市新城区建新路口处时,将由北向南过马路正常行走的行人连某碰倒,造成被害人连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车辆逃逸,后于2015年3月19日到C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区大队投案。经尸检,被害人连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C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假设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发现李某只有17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某是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B、李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因李某未成年,不予刑事处罚,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监管
D、李某虽未成年,但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2、3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7周岁的李某虽未成年,但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题答案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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