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甲、乙、丙、丁、戊作为发起人筹备成立该公司的说法符合《公司法》的是: 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5月由于管理层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截至2007年5月20日,经核算证实,累计亏损达到5500万元。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情况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admin2009-05-12  29

问题 下列关于甲、乙、丙、丁、戊作为发起人筹备成立该公司的说法符合《公司法》的是:
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5月由于管理层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截至2007年5月20日,经核算证实,累计亏损达到5500万元。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情况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选项 A、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6月3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用发行股票的溢价款来弥补该亏损
C、国务院证监会暂停了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
D、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用其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来弥补该亏损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公司亏损5500万,股本总额1.5亿,超过1/3,故A项正确;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可用于弥补亏损,故B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被暂停股票上市的五种情形,该公司均不符合,故C项错误。《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w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