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甲公司请求,某区国土资源局将01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许可授予该公司。乙公司不服,认为应该将土地使用权授予自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5-09-11  39

问题 经甲公司请求,某区国土资源局将01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许可授予该公司。乙公司不服,认为应该将土地使用权授予自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通知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乙公司不服的,应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C、该案由中级法院管辖
D、乙公司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限为3个月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甲公司与被诉土地使用权许可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通知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选项B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l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知,只有确权行为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才需要复议前置。本案乙公司并未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不需要复议前置。选项C错误,不选。本案被告为区国土资源局,应当由区法院受理,而不是中院受理。选项D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此,乙公司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限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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