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7-03-16  28

问题 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分别立案
B、除特殊情形外,法院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C、如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D、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提出

答案A,B,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故选项A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故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民事诉讼法》第1 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以上规定可知,《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对于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司法拘留,《行政诉讼法解释》也仅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 02条规定情形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而不是司法拘留。还须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对于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可予以司法拘留,但本案区教委并非协助执行机关,因此不能适用此种情形,不能又蜞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故选项C中,“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的做法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向市教委提出司法建议,由市教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法院无权“责令”市教委进行处理。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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